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欣奕指定辯護人洪文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欣奕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呂欣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訴罪數達十餘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99年
9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2月15日、100年2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呂欣奕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訴罪數眾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被告呂欣奕另以其已坦承犯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因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無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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