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五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