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李玉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雪昭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伍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