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吳金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賢三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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