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吳顯清 被告 賴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6,425元(計算式:3415×145302×【515/100000+515/100000】+2955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