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戴立明
邱琦雲陳昱汝相 對 人 京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建業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戴立明積欠薪資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預告工資、資遣費新臺幣伍萬元,合計共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給付勞方(即聲請人)邱琦雲積欠薪資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叁拾叁元,給付勞方(即聲請人)陳昱汝積欠薪資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給付勞方(即聲請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戴立明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8 萬1,77
8 元、預告工資及資遣費5 萬元,合計共13萬1,778 元;給付聲請人邱琦雲積欠薪資2 萬2,733 元;給付聲請人陳昱汝積欠薪資1 萬2,967 元。相對人並同意於101 年4 月10日給付,請勞方(即聲請人)於101 年4 月10日下午親赴資方公司(即相對人)領取現金,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誤引修正前同法第37條第1 項),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101 年4 月2 日函及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1 年3 月26日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戴立明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8 萬1,778 元、預告工資及資遣費5 萬元,合計共13萬1,778 元;給付聲請人邱琦雲積欠薪資2 萬2,733 元;給付聲請人陳昱汝積欠薪資1 萬2,967 元。相對人並同意於101 年4 月10日給付」,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兩造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而得依同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