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72號聲請人 莊錦雯 代理人 吳政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