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醫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青選任辯護人李衍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