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宸宇上列被告因為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宸宇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黃修政 」署押(含簽名、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林宸宇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九年度少上訴字第五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記載應予刪除、第十行「簽名九枚及指印七枚」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簽名及指印」、第十一行「簽名及指印各一枚」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簽名及指印」。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為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執行完畢,在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必須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克相當。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被告前因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九年度少上訴字第五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復因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再因㈢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簡字第九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又因㈣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㈢、㈣案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再與上開㈠、㈡案件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月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法務部函附卷足參,則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犯本案偽造文書罪時,上開
㈠、㈡、㈢、㈣案件尚未執行完畢,即與累犯之要件不合,檢察官誤認該㈠案件已執行完畢,本案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有誤會。
三、爰依被告於本院之供述及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意圖規避刑責之犯罪動機,本案之犯罪手段,已婚之生活狀況,有傷害、施用毒品、妨害自由前案紀錄之品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冒名應訊影響偵查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並致被害人黃修政有受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事後於警詢、偵查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黃修政」署押(含簽名及指印),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之署押│數量│備註│├──┼───────────────────┼────────┼──────────┤│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派出所一百│簽名九枚│見南市警歸偵第一○二│││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上偽造之「黃││0000000號警卷│││修政」簽名││第一至七頁│├──┼───────────────────┼────────┼──────────┤│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偽造之「黃修政」簽名│簽名一枚│見南市警歸偵第一○二│││及指印、併筆錄騎縫處指印│指印三枚│0000000號警卷│││││第一九頁│├──┼───────────────────┼────────┼──────────┤│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三枚│見南市警歸偵第一○二│││偽造之「黃修政」簽名及指印、併筆錄騎縫│指印十一枚│0000000號警卷│││處指印││第二○、二一頁│├──┼───────────────────┼────────┼──────────┤│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及│簽名一枚│見南市警歸偵第一○二│││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偽造之「黃修政」簽名及│指印三枚│0000000號警卷│││指印、併筆錄騎縫處指印││第二三、二四頁│├──┼───────────────────┼────────┼──────────┤│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簽名一枚│見南市警歸偵第一○二│││號與姓名對照表│指印一枚│0000000號警卷│││││第二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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