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林正山 被告 林忠城
吳俊哲 林文瑞 張素 李淑敏 陳碧蘭林 黃素吟 賴建坊 陳盈綺 許憶萍 馬進雄 陳光榮 陳鴻文 陳鴻隆 陳瑞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城等1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請求分割坐落於屏東市○○段00地號土地,原告於該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為259分之2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3,740元(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2630.70平方公尺×26/259=1,663,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提出被告林忠城等1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土地現況照片,並請提出告知訴訟書狀及受告知訴訟人即抵押權人 楊施枝金 、 黃秀鳳 、 李陳月珠 之戶籍謄本及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