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蒙毅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鍾德重 法定代理人 鍾仕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4,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
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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