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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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0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44號中華民國9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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