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桃園縣○○鎮○○路○段○○○巷○○○弄狀元堡社區公告欄張貼七日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6年10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縣○○鎮
○○路○段○○○巷○○○弄狀元堡社區內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因社區郵務服務事項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以「幹你娘」足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言語連續辱罵原告3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慰撫金,並於上開社區公佈欄張貼7日以上之公開道歉函。
㈡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上開社區公告欄張貼7日以上之道歉啟事。
⒊就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㈠被告因與原告互罵、遭原告挑釁,始在自家門口自言自語脫口而出三字經,並未針對某人。
㈡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連續口出三字經3次,為被告所
不爭執。至於被告雖抗辯伊當時脫口而出之三字經,並未針對某人云云。惟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原告所提出96年10月2日現場錄音光碟1片,其內容略以:於59秒至1分05秒之間,被告連續3次以「幹你娘」之穢語辱罵原告等語,有勘驗筆錄1件在卷可佐(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835號卷第3頁),參以被告自陳伊係因與原告互罵、遭原告挑釁,始脫口出三字經等情,足見被告當時係以上述三字經發洩伊對原告不滿之情緒,又被告既在原告尚未離去前為之,自堪認被告此舉係針對原告所為,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不足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在公開場合故意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語辱罵原告等情,已如前述,又名譽為社會一般人對個人之評價,衡諸社會常情,因被告係於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公開處所中辱罵原告,則第三人對於原告之評價當會有所影響,故被告所為將使原告之名譽受到貶損,原告在精神上亦會因而受有痛苦,惟審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況,參以被告當時辱罵之言語內容對於原告名譽所生之損害程度,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000元為適當。又本院審酌被告前揭言語係於兩造同住之狀元堡社區所為,如於○○區○○道歉啟事7日,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且認原告請求被告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亦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於桃園縣○○鎮○○路○段○○○巷○○○弄狀元堡社區公告欄張貼7日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 陳明 就其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關於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件:
道歉啟事本人甲○○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下午4時許,於「狀○○○區○○○○道路上,因逞一時口舌之快與無心之過,對當時擔任「狀元堡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乙○○先生」,用不堪入耳之言語,造成乙○○先生之人格尊嚴因本人作為而有所損害。本人自今認為非常自責與愧疚,因1年多以來尚未正式向乙○○先生公開道歉,本人為此深感非常抱歉與後悔,特以此文公開向乙○○先生道歉,並保證本人日後絕對改過不會再從事類似違法行為,也呼籲狀元堡社區全體住戶尊重個人之基本人格尊嚴,切勿踐踏他人基本人格尊嚴,以免觸法,祈希乙○○先生能不計前嫌,原諒本人無心之過。
道歉人甲○○敬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