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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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錦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0,322元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8.064按月計付。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5年11月6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85,85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准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公司更名資料、借據、歷史明細、戶籍謄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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