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柏倫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