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聲請書漏載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未經許可持有刀械│毀壞他人之車窗,足以生損│施用第一級毒品│││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害於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拘役59日│拘役50日│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刑法第3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條第3項││1項│├─────────┼────────────┼────────────┼────────────┼────────────┤│犯罪日期│97年4月19日│97年1月17日│96年12月15日│97年1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114號│97年度偵字第316號│97年度偵字第1285號│97年度毒偵字第96、94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40號│97年度六簡字第250號│97年度六簡字第268號│97年度訴字第92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7日│97年8月12日│97年8月19日│97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40號│97年度六簡字第250號│97年度六簡字第268號│97年度訴字第923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4日│97年9月5日│97年12月26日│97年11月14日│└────┴────┴────────────┴────────────┴────────────┴────────────┘┌─────────┬────────────┬────────────┬────────────┬────────────┐│編號│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7年1月17日│97年4月18日│97年4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6、941號│97年度毒偵字第96、941號│97年度毒偵字第96、94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23號│97年度訴字第923號│97年度訴字第92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923號│97年度訴字第923號│97年度訴字第923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