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001號上訴人 洪國禎 被上訴人 楊增益
賴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4月21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