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莊景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27日101年度訴字第517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38、868、905號)、101年8月31日101年度訴字第545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50、1064號)、101年9月28日101年度訴字第588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121、1165號)、102年5月29日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260、1414號)等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景昇(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17號、第545號、第588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人於假釋出監後,雖因父親罹患肺腺癌,再度施用毒品,然聲請人曾主動向觀護人自白施用毒品及告知已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且因聲請人自民國101年5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6日間曾至臺中榮總醫院嘉義分院作美沙酮之替代療法,故於同年5月18日採尿送驗呈陽性反應為必然道理。為此,聲請再審等語。
二、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執同一原因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7號、第545號、第588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等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聲再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等裁定駁回再審聲請等情,有各該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確認無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就上開判決聲請再審,均無理由,皆應駁回,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