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35號

原告 石馨云

被告 賴昭鈺

賴炳煌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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