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依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8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依慧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依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足見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罪手法尚稱平和,且業已坦承所有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暨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取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品,雖均未扣案,然均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584號
被 告 劉依慧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居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依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0年7月3日11時39分許,在 洪嘉薇 管領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竹東長春店,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810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將上開商品取出交付店員結帳,即自該店離去。 嗣洪嘉薇 發現商品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於110年7月6日12時41分許,在洪嘉薇管領位於上址之寶雅公司竹東長春店,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共計價值2,896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將上開商品取出交付店員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洪嘉薇發現商品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於110年7月9日10時23分許,在洪嘉薇管領位於上址之寶雅公司竹東長春店,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如附表三所示商品(共計價值1,734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將上開商品取出交付店員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洪嘉薇發現商品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1、被告劉依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嘉薇於警詢時之證述。
3、110年7月3日遭竊商品清單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8張。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1、被告劉依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嘉薇於警詢時之證述。
3、110年7月6日竊取物品清單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8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
(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1、被告劉依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嘉薇於警詢時之證述。
3、110年7月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5張、竊取物品清單1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因上開竊盜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110年11月16日
檢察官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110 年11月22 日
書記官許依婷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1028空氣定格粉餅
1個
390元
2
貓加好寶無穀貓罐-新鮮鮪魚+鮭魚
2個
58元
3
貓加好寶無穀貓罐-新鮮鮪魚佐鮮蝦
5個
145元
4
貓吶一口無穀貓咪湯罐-鮪魚鮭魚
2個
52元
5
貓吶一口無穀貓咪湯罐-鮪魚吻仔
2個
52元
6
貓倍麗餐盒-嚴選鮮味鰹魚
2個
118元
7
貓倍麗小鮮肉泥-鮮鮪香雞口味
8個
760元
8
貓倍麗小鮮肉泥-鮮雞鰹鮪口味
8個
760元
9
貓倍麗小鮮肉泥-鮮魚雙拼口味
5個
475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貓CIAO啾嚕肉泥4入-鮪魚化毛配方
2個
152元
2
貓吶一口貓肉泥4入-鮪魚+雞肉
4個
256元
3
貓銀湯匙餐包-鮪魚
2個
90元
4
貓宴湯缶白身-鮪魚+鯛魚
4個
104元
5
貓宴湯缶白身-鮪魚+鮭魚
2個
52元
6
貓吶一口貓零食-一口鱈魚丁
2個
138元
7
貓吶一口貓零食-一口嫩雞丁
2個
138元
8
貓ToroToro寵愛肉泥包5入-鮪魚+鮭魚
2個
136元
9
1028我型我塑持色眉筆EX版01柔棕色
1個
290元
10
萊雅青春密碼酵素肌底調理精華
1個
1,250元
11
媚比琳新宛若真眉柔霧塑型眉膠筆焦糖
1個
290元
附表三: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貓ToroToro珍烤雞柳條-in鮭魚湯汁
2個
90元
2
貓ToroToro鮪魚燒
2個
94元
3
貓吶一口鮮食餐-鮪魚條
2個
94元
4
貓皇族金缶-鮪魚+吻仔魚
2個
52元
5
貓吶一口貓肉泥4入-鮪魚+鮭魚
4個
256元
6
貓ToroToro寵愛肉泥包5入-鮪魚+海鮮總匯
3個
204元
7
貓倍麗餐盒-鰹魚鮮雞雙拼
7個
413元
8
貓倍麗餐盒-上等鮮嫩鮪魚
9個
5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