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4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韓慧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韓慧英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惠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