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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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