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