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洪堯讚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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