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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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振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欄「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欄「Z0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