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裕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
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裕文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卓裕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嗣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另案有期徒刑3月(刑期起算日期為100年6月28日),有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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