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凱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當期(月)繳款延滯,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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