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自字第19號自訴人 林士堯 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林士堯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