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甲○(住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