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莊博元 代理人 郭至卓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1.提出債務人自99年7月至101年6月任職公司出具之債務人薪資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