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0號原告 吳孝智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如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