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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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江蘇省華寧國際技術貿易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愛平 代理人 胡先龍
12棟804室蘇德軍相對人上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佐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匯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事件,並未據繳納聲請費費,惟查本件標的金額為1,118,669.52美元,依聲請時之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30.116元)換算,折合新臺幣約33,689,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判決,係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