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告 楊曾寶秀楊瑞鐘 之.
楊卿斌 即楊瑞鐘之繼. 楊帝旺 即楊瑞鐘之繼. 楊崇輝 即楊瑞鐘之繼. 楊加藤 即楊瑞鐘之繼. 詹素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原告業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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