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告 邱麗華 被告 陳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訴之聲明第2項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4,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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