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債權人 簡慧琪
簡慧君
簡心怡
樓王 簡慧菁
曲玉德
7號 林志龍
5弄2號 許玉慧 許玉珊 邱麗玲 宋美玉 蔡梅杏
5巷14弄24號2樓 楊明珠
241巷3弄21號5樓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信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信睿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務人究為信睿企業有限公司一人或信睿企業有限公司、 林俊亨 等二人?又對債務人林俊亨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之証明文件)?另本件債權人各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何(應一一列明)。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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