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楊立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楊士昌
楊大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敬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起訴狀所列原告係無訴訟能力之人,雖列楊士昌及楊大宗為法定代理人,惟未提出任何可資證明楊士昌及楊大宗確經原告派下員合法選任出任原告管理人或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在案之資料,是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楊士昌及楊大宗係經原告派下員合法選任,且目前擔任原告之管理人,有合法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據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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