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