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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