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余笠 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
日辯論終結,因有應再行調查之事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