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余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
日辯論終結,因有應再行調查之事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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