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同年四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