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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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三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桃園地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七五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得易科罰金,嗣於同年五月七日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無訛,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