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正大洋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