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耀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福林 、 莊秀惠 、 莊高福 、 莊靈貞 、莊林月霞、 莊高明 、 莊高樹間 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202元,應繳裁判費為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張俊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