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陳雅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
104年3月30日前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裁定公示催告,伊並刊登於104年8月27日前鋒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4年8月27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前鋒日報,迄至105年1月27日為止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前鋒日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股票│1│43│不定額股│├─┼──────────┼────────┼──┼──┼──┼────┤│2│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股票│1│8│不定額股│├─┼──────────┼────────┼──┼──┼──┼────┤│3│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股票│1│163│不定額股│├─┼──────────┼────────┼──┼──┼──┼────┤│4│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股票│1│25│不定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