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444號
原 告 張郁敏
被 告 黎若妤 即 黎婷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街○○巷○號,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