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34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
二、請提出被告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及
  還款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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