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34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
二、請提出被告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及
還款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