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425號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豐大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己○○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事實,業據其提
出借據、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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