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
佰肆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
陸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