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1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李鑑鑫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0年9月
15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67473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鑑鑫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0年9月10日晚上23時58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⑶行為:李鑑鑫對前來處理之員警質疑為何盤查她(深夜蹲
在路邊),並對員警稱:難道你們眼睛瞎了嗎?你
眼睛瞎了嗎?你們沒有分析智慧,沒有分析思考的
能力嗎?各等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
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現場對話譯文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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