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2號

原告 楊國琳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子豪 律師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林子傑

被告 陳健泰

追加被告 廖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被告廖文芳部分之訴駁回。

上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追加被告廖文芳及附屬於追加被告廖文芳部分之訴,但追加被告廖文芳已於110年2月20日死亡,有追加被告廖文芳戶籍謄本附卷,依上開規定,原告追加廖文芳部分之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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