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596號債權人宜誠高峰惠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坤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596號債權人宜誠高峰惠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坤揚